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421226526/2022-37985 文       号 : 咸城管发〔2022〕1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市城管执法委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22日


市直有关单位:

《咸宁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2年10月20日



咸宁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夜景灯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夜景灯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为亮化、美化人文景观、自然景观而设置的灯光。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咸宁市中心城区,具体包括主城区、咸宁高新区、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含大洲湖项目)。

第三条 市城管执法委是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区夜景灯光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城区职责范围内夜景灯光工程建设,负责市中心城区夜景灯光的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区夜景灯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夜景灯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市财政、住建、公安、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区夜景灯光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效果、注重节能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区夜景灯光规划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责任单位负责建设,集中控制运行。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区夜景灯光设施的建设。

市城管执法委根据城区夜景灯光专项规划,拟定夜景灯光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协调各属地管理部门分级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夜景灯光:

(一)城区主要出入口、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桥梁、车站、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景区(点)、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文物建筑;

(四)淦河沿岸的景观地带;

(五)夜景灯光专项规划中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夜景灯光设计与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夜景灯光专项规划要求,与城市电力规划、交通规划、商业网点规划、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二)城区夜景灯光应立足于咸宁市地方文化,因地制宜,以不同的灯型、光源、色温和艺术照明手法,充分展现咸宁夜景灯光的独特魅力。合理利用人文与景观资源,创造安全、舒适、优美、具有咸宁文化特色的城市夜间环境;

 (三)合理设置城区夜景灯光,推动功能照明与夜景灯光的协调发展,采取分区、分时、分级管控措施,突出重点,形成特点鲜明、层次分明、和谐统一的城市照明一体化格局;

(四)城区夜景灯光规划应注重节约能源、避免光污染、保护宜居环境,注重资源、设施利用效率,促进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夜景灯光的可持续发展,落实“两型社会”的发展要求。

第八条 夜景灯光设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   

(二)不得影响天文气象观测和交通安全;   

(三)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和影响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  

(四)不得脱离实际,要便于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夜景灯光设置的建设及费用遵循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当按照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成本;

(二)道路、河流、桥梁、公园、广场、名胜古迹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以及非经营性私人房屋(包括全部交付业主的商品住宅)的夜景灯光设置,由责任管理部门按照夜景灯光建设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行政办公楼宇,经营性建筑物、构筑物,沿街门面、店面招牌和户外广告等经营性场所的夜景灯光设置,由市城管执法委组织统一设计、统一审查,建设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使用方承担。

第十条 夜景灯光设施建设应当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优先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夜景灯光设施所用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符合防盗、防破坏、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要求,保证设施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夜景灯光工程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夜景灯光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专项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城管执法委申请移交。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三条 道路、河流、桥梁、公园、广场、名胜古迹等公共夜景灯光设施由市城管执法委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与维护;其他夜景灯光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维护。

主城区、咸宁高新区、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含大洲湖项目),按照财政分区分级的原则,夜景灯光管理与维护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灯光设施用电应当遵循就近取电的原则,单独设置电表。电力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专用电表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夜景灯光设施用电价格与路灯电价相同。

第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委应按规定对负责维护的夜景灯光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夜景灯光的启闭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景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等区域应当建立分区控制中心。夜景灯光的启闭均应接入集中控制系统,由市城管执法委集中控制、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 夜景灯光集中控制时按照以下方式启闭:

夜景灯光春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亮灯时间为日落后30分钟,后推3小时后熄灯;秋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亮灯时间为日落后15分钟亮灯,后推3小时后熄灯。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可相应延长。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委要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监督协调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城区所有夜景灯光设施启闭有序、维护及时、运行安全。

要及时通报夜景灯光施工监管、运行监管等情况,对不按要求建设夜景灯光设施或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由城管执法委依据管理职责进行查处。

对不按规定使用夜景灯光设施或夜景灯光设施残破不全的,市城管执法委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市城管执法委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夜景灯光设计要求建设夜景灯光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开启或提前关闭夜景灯光设施的;

(四)夜景灯光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未及时进行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的;

(五)其他影响夜景灯光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要对损坏、盗窃夜景灯光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城管、电力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夜景灯光工程的用电管理,定期进行排查,发现私拉乱接路灯和夜景灯光工程电源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经审批的夜景灯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规划验收,对未通过规划验收的新建楼宇,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对市直单位夜景灯光的管理维护、亮化效果、启闭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定期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解读:《咸宁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