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围挡设置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421226526/2022-27219 文       号 : 咸城管发〔2022〕1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市城管执法委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围挡设置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10日
市直有关单位:
《咸宁市城市围挡设置规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2年8月10日
咸宁市城市围挡设置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市中心城区的施工围挡,维护城市环境,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加快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实现城区市容环境明显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咸宁市城市围挡设置管理工作机制》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下列工程:
(一)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公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以及维修或养护施工;
(二)商业门店装饰装修、户外广告设置、临时物料堆放和其他各类临街、临时占道等施工;
(三)待建地块、收储用地、其他新增建设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 围挡设置管理遵循统一标准、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项目围挡设置管理工作负行业监督管理责任,责任分工如下:
市住建局:负责对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负行业管理责任;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对城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以及商业门店装饰装修、户外广告设置负行业管理责任;
市自规局:负责对待建地块、收储用地、其他新增建设用地负行业管理责任;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网络通信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实施的施工活动,按照部门行业分工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围挡设置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第五条 工程施工围挡应当在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合理设置,根据施工作业时间长短分为临时围挡、短期围挡、中期围挡和长期围挡,围挡可采用折叠布艺式围挡、透景式水马、固定装配式和固定仿古装配式围挡四种类型,具体要求如下:
(一)围挡的适用范围
1.临时围挡。工期在十天以内的施工现场设置的围挡称为临时围挡,如小规模的市政设施维护、抢修等,使用折叠布艺围挡,做到即修即撤,及时恢复交通。(备注:深度挖掘的施工项目或施工作业面较大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必须采用装配式围挡。)
2.短期围挡。工期在十天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施工现场设置的围挡称为短期围挡,须使用1.3米高1米宽的透景式水马(备注:须按规定注满水,相互之间须紧密连接防止倾倒)。
3.中期围挡。工期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施工现场设置的围挡称为中期围挡,须使用2米高3米宽且带有广告框架位的装配式围挡,围挡厚度不小于1.2毫米。
4.长期围挡。工期在一年以上施工现场设置的围挡称为长期围挡,须使用2.6米高3米宽且带有广告框架位、仿古帽檐和仿古灯饰的装配式围挡,围挡厚度不小于2毫米。
(二)围挡的类型划分
1.折叠布艺围挡面料颜色为桂花黄,骨架使用灰色,高1米、宽0.6米;
2.透景式水马外观颜色为黄色,高1.3米、宽1米;
3.装配式围挡材料可采用JISG3302-2010型号厚度1.2毫米至2毫米的镀锌钢板;
4.装配式围挡主体框架须采用灰色烤漆工艺,底板采用黄黑反光板,立柱须采用黑色烤漆工艺。
5.立柱主体须采用不小于2毫米镀锌钢管焊接卡槽式柱体,柱脚采用不小于5毫米铁板底座。
6.采用固定仿古装配式围挡的,仿古帽檐必须是黑色树脂材料。
(三)围挡的安装要求
1.围挡应四面连续合围,上面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如反光标识、反光警示标志、警示灯、喷淋降尘等辅助设施,并保证设施正确、正常运行使用;占用主路面快车道施工的,还应设置导向牌或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标识。围挡转角两侧采用透景样式,且不得张贴任何广告。
2.安装装配式围挡时须间隔3米设置钢结构立柱,挡板须嵌入卡槽内,挡板与立柱之间采用螺栓连接紧固;立柱应采用不小于2毫米镀锌钢管,柱脚应采用不小于5毫米铁板底座,并采用膨胀螺栓(M10*120)有效固定,围挡每隔4-5幅中间设置加强立柱,避免大风天气下成片倒塌,立柱底部无硬质地面时应设置混凝土基础。施工区域如需设置出入口宜采用围挡式开合门或透景式水马(须按规定注满水,相互之间须紧密连接防止倾倒)来进行围挡。
(四)围挡公示牌及广告安装要求
1.施工围挡上应设置面积不低于30%的公益广告(政府投资项目不低于40%),内容应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设置。
2.同一个工程项目围挡上的公益广告内容形式和风格应统一,同一街区不同工程项目围挡上的公益广告内容和形式应协调。
3.建筑工程主出入口、线性工程的首尾、道路路口以及对交通通行存在影响的区域,在围挡醒目部位设置项目信息公示牌,公示项目平面图、鸟瞰图及工程名称、起止日期、参建单位、监督部门、举报电话等主要信息。
4.围挡上的项目信息公示牌、公益广告牌的框架须使用可拆卸式镀锌钢板材质,固定在围挡上。短期围挡底端距地面55厘米,长期围挡底端距地面88厘米,左右居中摆放。(框架标准:高1.2米宽2米)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围挡设置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管线、绿地、消防通道;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
(三)围挡外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搭设其他设施;
(四)利用围挡作为施工临时用房的墙体;
(五)使用彩条布、竹篱笆、安全网或易变形等材料;
(六)使用建筑材料(砖)干砌的围挡作为挡土、堆物等受力墙使用。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围挡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围挡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工程围挡牢固、干净、整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围挡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二)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
(三)围挡版面字体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恢复;
(四)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围挡开裂、沉降、倾斜的,应当加固或重新设置。
第八条 项目建设的施工围挡设置纳入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未规范设置围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项目竣工或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围挡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以下行为:
(一)未按本办法规范设置施工围挡的;
(二)擅自设置围挡的;
(三)施工物料堆放在围挡外的;
(四)不及时拆除围挡和其他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巡查、监督各责任部门履行围挡管理的职责,并将施工围挡设置管理情况纳入城市管理月度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