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干净有序、安全畅通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中心城区范围内流动三、四轮车摊贩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三、四轮车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占用主次干道(人行道、慢行道)、交通路口、学校医院周边、农贸市场门口、公园广场入口、消防通道、盲道等公共区域从事违规占道贩卖水果、牛(羊)肉等经营活动。
二、相关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本通告内容,积极配合综合整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觉撤摊撤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相关执法单位将依法进行集中整治。
三、通告发布满3天后,相关执法单位将依法启动全域清理整治,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依法取证、记录,证据保存相关经营物品、工具,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整治区域(东外环-官埠大道-咸安大道-桂乡大道-京广高铁-咸安大道-巨宁大道-河堤西路-嫦娥大道-太乙大道-南外环)。
五、相关法律法规参考: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