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解决实际工作痛点
当前,我市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过程中,存在移交条件不明确、责任主体界定模糊、移交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导致部分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进度滞后、维护管理责任衔接不畅。
(二)响应改革任务要求
2023年城市管理体制调整以及2024年咸宁市机构改革深入推进,相关单位职能发生变更,亟需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中的权责。同时,《管理办法》的制定被纳入2025年市区一体化改革攻坚任务清单,是落实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适用对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按照现行市、区(咸安区、咸宁高新区)财政体制划分区域进行移交管理。市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其他咸安区域和非财政资金管理维护的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责任主体
遵循谁建设、谁移交,谁管养、谁接收的原则,明确各方职责如下:
(一)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接管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市住新、区住建部门,发改部门,市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和湖泊部门,民政部门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接收和后续管理维护工作。
(三)监管单位: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四、移交条件
(一)已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建设内容,达到工程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省、市工程质量等相关规定;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满足正常运行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正常运行和维护条件,需接入相关运行平台的已接入;
(三)符合接管单位按照规定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或者行业规范等,如含有园林绿化分项(或者子项)的项目,其绿化苗木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协议约定养护期满后(至少一年),复验合格方可移交;
(四)大中修、现有路段改造等没有新增设施养护量的项目,按照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的原则,简化移交手续。
五、提交资料
(一)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符合规划审批豁免清单和湖北省施工许可证限额减免情况的可不提供;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工程竣工图纸原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三)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电子档)。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其中,雨水管道、管渠应当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管内窥检测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桥梁工程应当有相关荷载、结构等检测报告、交(竣)工检测资料;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有设施设计、管理规范等相关资料。
六、工作流程
(一)提出移交申请。由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交《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申请表》。
(二)移交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在提出移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接管单位移送相关项目资料。接管单位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若符合要求由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资料清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待竣工验收完成后移交。
(三)签署《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工作与竣工验收现场查验合并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各责任单位在《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自签署之日起,接管单位正式接收管理市政公用设施。
七、管理保障
《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市政公用设施,所需经费由其承担。《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签署后,由接管单位编制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经费预算,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费用,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