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读懂咸宁城市管理条例中那些你必须要遵守的规范

来       源 : 市城管执法委 解读单位: 市城管执法委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30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读懂咸宁城市管理条例中那些你必须要遵守的规范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2022年10月1日,《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于2021年12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3月3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4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示了《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市城市管理地方性立法历经3年多的论证修改后正式出台,我市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法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一起关注和学习这部法规,看看有哪些规范需要遵守,避免“踩雷”哦:

违反这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残损、脱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清洁、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这一款规定,在城市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张挂、张贴条幅等宣传品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因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占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违反本款规定,管线维护单位修复、更换受损管线未同时清除废弃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居民的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以及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应当投放至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应当投放至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运。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家畜家禽。

违反本款规定,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种植蔬菜等农作物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予以强制清除,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接入雨水、污水管网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警告;逾期不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款规定停放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15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驶离;

(二)在城市其他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十五日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驶离;

(三)在城市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妨碍通行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住宅小区的其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责令驶离。

拒不驶离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100元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当事人。

违反本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投放的车辆超过所取得的运营配额,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取消车辆运营配额;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随意停放、丢弃或者不能正常使用车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辆车处100元罚款,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取消车辆运营配额。


相关解读: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