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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城管执法委 解读单位: 咸宁市城管执法委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3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2020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印发《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咸政规〔2020〕1号),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范围、计费方法、征收方式、减免和使用规定以及具体的征收标准。现就《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5年6月15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自原《办法》实施以来,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不断增强,每年都能按标准完成市财政部门的收费任务。多年来,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群众满意度较高。原《办法》实施后,极大的改善了环卫作业条件,城区环境卫生水平持续提升,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引领作用总体上发挥较好,因原《办法》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市城管执法委对原《办法》进行实施后评估,并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做了适当修改后提请市政府重新颁布。

二、主要内容

根据《办法》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含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不包括清扫和保洁的费用。收集是指从指定垃圾收集设施至运输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处置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根据《办法》第三条,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都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第四条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办法》第六条明确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一)对居民、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按人或户计收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生活垃圾量征收垃圾收集、运输和中转费;(二)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计收;(三)对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按核定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四)对房屋建筑工程,可按建筑面积计收;(五)其他可按垃圾产生量计收。

《办法》第九条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或按年征收,具体采取直接征收或者委托代收方式进行:(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财政管理经费的由财政部门代收,区财政管理经费的单位由区财政统一扣缴并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他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代收;(二)产生建筑垃圾(渣土)各类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收;(三)营运车辆由交通运管部门代收,公务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代收;(四)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五)沿街门店和经营户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上门征收;(六)上述未包括的收费对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七)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委托代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代收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的手续费,用以补偿代收单位的劳务及费用的支出。

《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的规则,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孤寡老人、烈属、五保户、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等对象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减免。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部分用于补充建设资金,但必须确保三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办法》在附件中明确了居民、机关单位,经营单位、交通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处置费以及其他情形等五种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



相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解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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