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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421226526/2025-29536 文       号 : 咸城管发〔2025〕1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11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实施咸宁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一步做好工程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的审核和验收工作,市城管执法委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9日

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审核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推动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高质量建设武汉都市圈绿色发展重要增长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的面积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要审查绿化指标是否合理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出具方案审查意见书。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因历史原因无规划条件或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工程建设项目绿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居住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30%,老城区不低于25%;

  )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30%,老城区不低于25%;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25%,老城区不低于20%;

  ()零售商业与批发市场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20%,老城区不低于15%;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率新、老城区均不低于20%;

)工业用地绿地率不超过15%

  ()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15%20%;

  ()交通场站用地绿地率不低于15%;

  ()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应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45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20%,红线宽度在30-45米(含45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15%,红线宽度在15-30米(含3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10%其他宽度的道路绿地率可按实际条件酌情考虑。

第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地形地质受限以及老城区改造等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相应指标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行异地绿化,异地建设不小于所缺面积的绿地

第六条异地绿化地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选择,并且原则上只能选择城市公共闲置用地,以满足城市见缝插绿、裸土覆绿的需要;在公共闲置用地不能满足需求时,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指定需要进行提升改造的公共绿地,并按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供的改造方案,进行异地绿化。

异地绿化补偿可以由建设单位自主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绿化施工能力的第三方公司依据当时园林绿化工程平均建设造价实施;异地绿化方案必须符合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0514-2021)。

第七条异地绿化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程序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面积、范围为准

  (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

(三)已建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按照已建成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重新核定绿地率。

第九条居住区绿地面积审查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按照公共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类别分别审核。

对同期建设工程项目:公共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计算为其他绿地;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能作为公共绿地。

对分期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公共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冲抵后期公共绿地或者其他绿地;前期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冲抵后期其他绿地,但不能充抵公共绿地

)居住区公绿地(集中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标准GB50180-2018)、《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居住绿地设计标准》(CJJ/T294-2019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作为居住区公共绿地计算。

)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按照每3.2人计算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其中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住宅,按照每户1人计算。

第十条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的,算到距房屋墙脚1.0m处,临围墙、院墙,算到其墙脚。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折算下列规定:

(一)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下室上层绿地、屋顶绿地、空中庭院绿地,其中种植层覆土深度大于或等于1.0m的,按100%计入绿地面积;种植层覆土深度0.5-1.0m的,按70%计入绿地面积;种植层覆土深度小于0.5m的,按30%计入绿地面积,种植层覆土深度不足0.3m的,不计入绿地面积。

(二)绿地范围内设置的宽度≤1.5米铺装园路及绿地范围内设置的面积不大于30%的铺装活动场地,均计入绿地面积;若超出的,则超出部分的面积不计算绿地面积。

(三)绿地范围内设置的亭、阁、廊假山石、景墙等园林设施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绿地范围内的人工造景水域(含保留水体)按照其面积的30%计算为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四)采用树阵方式种植胸径大于10cm的乔木、株距小于6m,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3株以上的树阵广场及以树阵方式设置的停车场,桉树阵整体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五)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平均每个车位种植不少于1株胸径大于10cm乔木的林荫式植草砖停车场,按停车场面积的50%计算绿地面积。

(六)零星栽植乔木的活动场地,胸径不小于10cm的乔木绿地面积按1.5m×1.5m或实际树池面积计算。

(七)符合本市“生态花园住宅”建设要求的生态花园空间绿化,按照绿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为提升小区绿化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绿地建设,应满足承受消防满载时压力的要求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具体折算按第十一条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体绿化面积计算

挡土墙、墙体应该进行垂直绿化,垂直绿化按覆盖面积的 20%计入绿地面积,利用立体绿化新技术,采用种植土种植,施工后绿化效果即可显现,覆盖面积达到90%以上的垂直绿化按覆盖面积的60%计入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一)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宅旁(宅间)道路和入户通道;

(二)采用非植物类铺装的各种运动场地;

(三)活动式种植池、花坛、临时摆放的盆栽植物;

(四)各类地面建筑设施,如化粪池、散水坡、蓄水池等;

(五)采用箱体、花盆等可移动方式栽植摆放的地面绿化、阳台绿化;

(六)绿地内的地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变压器、垃圾房、采光井、煤气调压箱、地下室透气孔;

(七)利用栅栏、植物进行隔离性围合设置的建筑宅旁(宅间)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八)架空层、阳台、雨棚和屋檐等建(构)筑物垂直投影线范围内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未植草的镂空植草砖

(十)临时性、无固定维护措施、无法持久的种植地。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凡因项目建设原因导致山体受损,以及项目红线内山体边坡未采取修复措施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修复破损坡面及边坡应采用生态修复的手法,以固土、护坡、恢复生态为主要目的,优先选择乔+灌+草+藤配置模式,山体坡度比宜小于1:0.75,坡度较陡的应在坡脚设置植物种植槽。

  第十七条绿化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多测合一”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绿地核实测量,形成测绘成果后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核准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内部绿地布局需要调整的,调整方案需经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实施,调整后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绿地面积。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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