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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的 通知

索引号 : 421226526/2024-16643 文       号 : 咸城管发〔2024〕10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咸宁市公安局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的 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26日


城管发202410


关于印发《咸宁共享单车管理办法》的


各有关单位:

现将《咸宁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626



咸宁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加强咸宁市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含永安城、高新区共享单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企业投放和运营,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非机动车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原则上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本市中心城区共享单车投放量根据科学测算,进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共享单车管理遵循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行业自律、多方治理的原则,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规范发展,保持交通环境安全、市容规范有序和卫生干净整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共享单车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将运营企业相关数据接入智慧城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负责共享单车停放区域合理布局;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执法工作。查处在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非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联合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公众交通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利用以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对中心城区共享单车总量规模进行科学测算,动态调整,并做好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施划和停车标识的研究和设置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共享单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以及共享单车的登记上牌等管理工作;对盗窃、破坏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骑行行为进行处罚;对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中心城区共享单车总量规模进行科学测算、动态调整。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共交通信息采集和共享,制定全市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规划;根据咸宁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8-2035)协助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完成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中心城区共享单车总量规模进行科学测算、动态调整。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根据《咸宁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8-2035),按照政府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骑行和步行道的建设、改造。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咸宁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8-2035)协助交通运输部门编制全市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规划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共享单车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按其职责监管企业经营行为,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共享单车报废动力电池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发改、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共享单车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本市各相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为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章 企业责任


第十三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维修场地、运维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投放共享单车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开始投放车辆等经营活动前20日内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投入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四)为使用者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等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含收费标准、押金金额),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六)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使用者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等企业内部规范;

(七)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范本,明确企业与租车人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及时退还用户押金承诺书,明确退还时限;

(九)投放车辆数量及分布等计划。

第十四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具有运营信息管理平台,具备车辆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和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可运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定点还车等技术手段,并将投放运营车辆实时接入监管平台,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配备有相应的安全提示措施,如:正确取用头盔、二次过街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管理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遵守城市公共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鼓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的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符合国家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

十八 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车辆质量可靠,不得加装任何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施设备;

(二)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的车辆编号和骑行二维码;

(三)车辆应配备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和配置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四)车辆应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安全头盔;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技术发展及时更新车辆技术信息和硬件配置,适应相关部门数据监管和分析的管理要求,逐步实现高精度、高效率、高智能管理;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引进高科技尖端技术,如高精准北斗定位、智能头盔等实用性技术。利用网络对共享单车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车辆骑行与停放等方面要求。

十九 共享单车应保持道路方向垂直成90°放在非机动车专用停放区域内,且车头朝向一致,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不得影响行人(含盲人)通行。

二十 运维人员与调度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团队应包含巡检、调度、客服、维修等人员,运营企业须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辆5‰的比例配备路面整理人员

(二)运维人员应当实行网格化管理,定人、定点实施维护,并探索建立企业自治模式。建立网格化巡查制度,制定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措施,确定网格责任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损坏丢弃的车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二十一 日常管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用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车辆按区域规范停放;

(二)建立健全巡检维修、清洁维护、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

(三)运用车辆实时定位功能,对超出停放区域容量的车辆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车辆供给;

(四)及时清理挤占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未在规定区域内停放的车辆,定时对停放区域的共享单车进行调整,按要求统一摆放。安排专人调度商业繁华场所、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住小区、公共交通枢纽站共享单车的停放,防止重点区域内车辆积压。

二十二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用户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安排专人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案件调查。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共享单车服务。

二十三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违法发布或传播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运营企业应对共享单车二维码实行监管,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

第二十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第二十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守法经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提供本市注册用户、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运行和使用频率等完整的共享信息,并接入相关管理平台,为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

第二十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需终止在本市的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天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加强对报废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管理,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秩序管理


二十八 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便利。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设置慢行车道,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和停放环境。

二十九 停放区域设置:

(一)严禁在盲道上停放;

(二)严禁在公共绿化带(绿地)上停放;

(三)严禁在过街通道(人行天桥)上停放;

(四)严禁在公交站台上停放;

(五)严禁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停放;

(六)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

(七)其他涉及公众安全及禁止停放区域。

三十 共享单车停放区设置样式全市统一采取施划停车线和共享单车标志的形式进行施划。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和设置停车标牌。

三十一 共享单车使用者应依法守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按规骑行,规范停放。且做到以下内容:

(一)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确保骑行安全;

(二)骑行人的年龄需达到《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骑行人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不得违反规定载人;

)不得闯红灯;

)不得逆行;

)不得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不得将共享单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或住宅小区内。

三十二 鼓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建立文明用车奖惩机制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

三十三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共享单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积极倡导用户遵纪守法、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形成社会公众治理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或暗访等方式,对我市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严格落实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共享单车的社会监督、开展第三方测评、参与停放秩序管理,共同培育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的良好城市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共享单车违规使用等行为有权依法劝阻、投诉和举报。公安交警、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运营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召开政企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共享单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推进共享单车管理工作。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不具备经营能力或不符合行业自律要求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超过所取得的运营配额,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随意停放、丢弃或者不能正常使用车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淘汰共享单车企业,可无条件收回运营配额:

(一)经营者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

(二)管理服务质量达不到城区投放管理要求,一年内累计三次评分考核排名末位的


第六章 附 则


四十一本办法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三本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办公室 20246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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