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权责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421226526/2023-20325 文       号 : 咸城管办文〔2023〕2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市城管执法委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权责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12日
委属各单位:
现将《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权责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权责清单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权责清单 | ||||
(一)行政处罚(98项) 填报时间:2023.7.12 | ||||
序号 | 承办单位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市容支队(综合执法一、二、三、四支队)(98项) | 对违反城市户外广告统一规划,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户外广告的处罚。 | 1.【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第42条第五项。 | |
2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不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 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处罚。 | 1.【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三款、第42条第二项。 | ||
3 |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没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 | 1.【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六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5条第二款、第42条第六项。 | ||
4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1.【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一项。 | ||
5 | 对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1.【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二项。 | ||
6 | 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作业、店外经营的商贩的处罚。 | 1.【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42条第三项。 | ||
7 | 市容支队(综合执法一、二、三、四支队)(98项) | 对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内,晚22点至晨6点期间从事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一款、第56条。 | |
8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1.【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二款。 | ||
9 |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 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 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1.【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第42条第四项。 | ||
10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第三款、第111条第一款第六项。 | ||
11 | 对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第二款、第111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2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第二款、第111条第五项。 | ||
13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1.【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0条、第45条。 | ||
14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第三项。 | ||
15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申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第四项。 | ||
16 | 对露天烧烤使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项。 | ||
17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1.【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26条第一款。 | ||
18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1.【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 | ||
19 | 市容支队(综合执法一、二、三、四支队)(98项)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1.【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28条第一款。 | |
20 | 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1.【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一项、第二项。 | ||
21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1.【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一款。 | ||
22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 1.【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
23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违规违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1.【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4条。 | ||
24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1.【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 | ||
25 | 对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处罚。 | 1.【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7条第二款、第43条。 | ||
26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处罚。 | 1.【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28条。 | ||
27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1.【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2条、第40条。 | ||
28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1.【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8条、第45条。 | ||
29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1.【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二项。 | ||
30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不保持经 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不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 外散落的处罚。 | 1.【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6条、第42条第四项。 | ||
31 | 市容支队(综合执法一、二、三、四支队)(98项)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1.【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6条。 | |
32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 停业、歇业的处罚。 | 1.【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6条。 | ||
33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1条。 | ||
34 | 对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 者举办活动,但不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一款、第42条第三项。 | ||
35 | 对经营中的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二款、第59条 | ||
36 | 对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对宠物在道路和其 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第二款、第42条第一项。 | ||
37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是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 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26条第三项。 | ||
38 | 对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用途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二款、第42条第七项。 | ||
39 | 市容支队(综合执法一、二、三、四支队)(98项)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 条。 | |
40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6条第一款、第42条第四项。 | ||
41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第一款、第42条第四项。 | ||
42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42条第三项。 | ||
43 | 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处罚。 |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14条、第15条、第25条。 | ||
44 | 未按规定投放餐厨垃圾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19条第一款、第26条。 | ||
45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 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3条、第26条。 | ||
46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26条第四项。 | ||
47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一项。 | ||
48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5条第二款、第43条。 | ||
49 |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 ||
50 | 市容支队(综合执法一、二、三、四支队)(98项) | 对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不保持共安全、整洁, 影响行人通行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第四款、第42条第二项。 | |
5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 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
52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 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二款、第59条。 | ||
53 |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1.【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二项;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第二款、第42条第一项。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54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
55 | 对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不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并报经城市管理 部门批准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一款、第42条第七项 | ||
56 |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第42条第二项。 | ||
57 | 市容支队(综合执法一、二、三、四支队)(98项)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 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 资经费不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一款、第42条第七项 | |
58 | 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42条第三项。 | ||
59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三项。 | ||
60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第三款、第42条第二项。 | ||
61 | 对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第三款、第42条第二项。 | ||
62 | 对在市城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第115条。 | ||
63 | 对在咸宁市总体规划确认的规划区范围内,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河滩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四项。 | ||
64 | 对运输渣土、土方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0条、第116条。 | ||
65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项、第42条。 | ||
66 | 市容支队(综合执法一、二、三、四支队)(98项)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四项。 | |
67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五项。 | ||
68 | 对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的处罚。 | 1.【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第八项、第38条。 | ||
69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四项、第42条。 | ||
70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 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 废液的处罚。 | 1.【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8条第二项、第32条。 | ||
71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1.【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8条第一项、第32条。 | ||
72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三项、第42条。 | ||
73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二项、第42条。 | ||
74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1.【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8条第三项、第32条。 | ||
75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六项、第42条。 | ||
76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8条第五项、第32条。 | ||
77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8条第四项、第32条。 | ||
78 | 市容支队(综合执法一、二、三、四支队)(98项) |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残损、脱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清洁、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法规】:《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12条第二款、第49条第一款。 | |
79 | 对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罚。 | 【法规】:《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37条第一款、第49条第四款。 | ||
80 | 对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种植蔬菜等农作物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罚。 | 【法规】:《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37条第三款、第49条第五款。 | ||
81 | 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接入雨水、污水管网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法规】:《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26条第三款、第50条。 | ||
82 | 对管线维护单位修复、更换受损管线未同时清除废弃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法规】:《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25条第三款、第49条第三款。 | ||
83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条第二项;2.【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36条第二项。 | ||
84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 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六项。 | ||
85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条第三项;2.【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36条第三项。 | ||
86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条第一项;2.【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36条第一项。 | ||
87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 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五项、第42条。 | ||
88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三项。 | ||
89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城市道路的处罚。 |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0条;2.【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37条。 | ||
90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 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一项。 | ||
91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二项。 | ||
92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1条 | ||
93 | 市容支队(综合执法一、二、三、四支队)(98项) | 对在人行道乱停乱靠机动车辆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第93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第89条。 | |
94 | 对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十五日的处罚。 | 【法规】:《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31条第二款、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95 | 对在城市其他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十五日的处罚。 | 【法规】:《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31条第二款、第5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96 | 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妨碍通行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拒不接受处理的,拒不驶离的的处罚。 | 【法规】:《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31条第二款、第51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97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超过所取得的运营配额,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法规】:《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33条、第52条第一项。 | ||
98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随意停放、丢弃或者不能正常使用车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法规】:《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33条、第52条第二项。 |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权责清单 | |||||
(二)行政许可(12项) 填报时间: | |||||
序号 | 承办单位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大项 | 子项 | ||||
1 | 行政审批科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条;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第一款。 | 辖区支队进行现场查勘 |
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2019年国务院令71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2.【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09项;3.【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 | 市政园林科、市政管理处、园林管理办(温泉、咸安)进行现场查勘 |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
3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1.【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2.【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 | 市政园林科、园林管理办(温泉、咸安)进行现场查勘 | |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
4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 / | 1.【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笫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 辖区支队进行现场查勘 | |
5 | 行政审批科 |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 1.【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中《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的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保留为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市政园林科、园林管理办(温泉、咸安)进行现场查勘 |
6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 |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占道需管理支队现场查勘 | |
7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1.【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2.【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3.【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5项。 |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
8 | 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 / | 1.【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2.【规章】《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湖北省政府令第75号)第十二条。 | ||
9 | 行政审批科 |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 | / | 在省政务服务网领取的许可事项 | |
10 | 特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审批 | / |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 ||
1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 | 1.【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2.【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
12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 | 1.【法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权责清单 | |||||
(三)行政强制(6项) 填报时间: | |||||
序号 | 承办单位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市容支队(综合执法一、二、三、四支队) | 1.对违法建筑拆除。 | 【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 | ||
2 | 2.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拆除。 |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 2.【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 | |||
3 | 3.对城市道路污染物的处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2条;2.【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
4 | 4.对没有按照统一规划及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拆除。 |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 【法规】: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五项。 | |||
5 | 5.对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的拖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第93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第89条。 | |||
6 | 6.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渣土车辆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不得上路行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0条、第116条。 | |||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权责清单 | |||||
(四)行政征收、检查(4项) 填报时间: | |||||
序号 | 承办单位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中心窗口 | 2.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2.【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34条。 | ||
2 | 审批科、环卫局 | 1.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9条 | ||
3 | 环卫局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条第一款、《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3条。 | 移交税务部门,现环卫局负责额度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