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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城管执法委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421226526/2023-16775 文       号 : 咸城管办文〔2023〕2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市城管执法委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城管执法委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09日






委属各单位:

现将《咸宁市城管执法委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城管执法委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办公室

202369



附件: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联系人:吴琼 联系电话:0715-8259086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1

对没有按照统一规划及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拆除。

市城管执法委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免于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对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的拖移。 

市城管执法委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十分钟之内告知,并及时将车辆挪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免于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

对城市道路污染物的处理。

市城管执法委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免于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备注: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纳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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