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采购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 421226526/2022-09304 文       号 : 咸城管发〔2022〕5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市城管执法委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采购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21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采购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采购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2年3月21日
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采购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负责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维护类,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采购项目)服务、工程、货物和综合类限额以下项目采购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工作流程,降低项目成本,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根据《咸宁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咸财采发〔2017〕115号)、《湖北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鄂政办发[2020]56号)、《关于2021-2022年市直单位协议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咸财采函〔2021〕5号)、《咸宁市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1年版)》(咸公共资源中心发〔2020〕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及委属各单位开展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60万元以下)的服务、工程、货物和综合类项目采购(以下简介“项目采购”)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政府分散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分散采购是指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60万元以下)的服务、工程、货物和综合类项目采购,由市城管执法委按照《咸宁市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1年版)》(咸公共资源中心发〔2020〕7号)要求组织实施,当湖北省人民政府对采购目录内容和限额标准作出调整时,执行新规定。
本办法服务、工程、货物和综合类限额以下项目采购主要包括:
(一)服务类项目
本办法所称服务类采购,主要包括委及下属单位项目建设所需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图审、环评、可研、招标、检测等工程类服务、信息技术类服务、房屋出租等租赁服务及其他类服务项目的采购。
(1)勘察类:工程勘察设计、测绘(地形图测绘、地下管线探测检测、地质勘察);
(2)设计类:城市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市政园林设计、建筑设计等;
(3)监理类:工程监理;
(4)造价咨询类:预结(决)算编制审核的造价咨询(限额以下);
(5)图审类:图纸审查;
(6)环评类:环境影响评估;
(7)可研报告类: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8)招标类:招标代理;
(9)检测类:质量检测、监测;
(10)信息技术类:宣传片、软件、咨询、网络等信息技术类服务;
(11)房屋出租等租赁服务及其他类。
(二)工程类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类采购,主要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包括市政、园林、环卫、桥梁、站前广场等),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项目的采购。
(三)货物类项目
本办法所称货物类采购,主要包括委及下属单位项目建设(含维护类)所需的井盖、雨水箅、车止石、护栏、标志、标识牌、花箱、花卉苗木、肥料、农药等相关设备、材料及执法装备类(包括执法服装、执法纪录仪等)等其他货物项目的采购。
(四)综合类项目
本办法所称综合类采购,主要包括委及下属单位房屋出租租赁、广告牌拆除、废弃物清理、交通护栏维修安装、交通标识牌拆装、标线施划、宣传栏和宣传牌制作及办公室装修、拆除、修缮、防水工程等其他项目的采购。
第三章 采购职责
第四条 成立市城管执法委项目采购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财务、项目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采购单位、计划工程科等单位(科室)组成。成立项目采购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委分管项目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采购单位、计划工程科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下,10万以上(含)的项目采购,评审小组由采购单位、计划工程科及相关专家等3-5人组成。
第五条 采购单位负责项目采购计划申请、组织实施;办公室(财务审计科)负责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服务、工程、货物等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项目采购工作的协调、监督和相关费用支付;计划工程科负责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工程、货物、综合类项目采购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并组织协调相关费用支付。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询价、邀请询价、单一来源、直接委托。
第七条 项目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6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分散采购。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分散采购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八条 工程类、服务类、货物类或综合类项目的采购。
(一)项目采购费用在3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的,采取在市城管执法委官网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3天),由评审小组对符合公告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按照评审标准的量化指标(包括资质要求、项目报价、项目负责人业绩、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评审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如得分相同的,按有效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名。如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名。
若参加询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公告天数可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顺延2天。如参加报价供应商仍不足3家时,评审小组可以终止询价,并重新组织采购。
(二)项目采购费用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采取邀请询价方式,由评审小组对符合条件(或采购单位推荐)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邀请函,要求供应商按照询价邀请函的要求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项目采购询价单(见附件3),由评审小组综合评定后,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三)项目采购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采购单位自行择优采购,采购单位同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磋商合理的采购价格,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急需建设、应急抢修、即破即修及特殊政府投资项目,暂不具备财政预算评审条件的,采取“跟踪评审”方式实行动态管理,简化程序,可以先实施,待满足预算评审条件后审核该项目预算(或项目决算)。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费用在60万元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由采购单位、计划工程科和相关专家等组成的3人单一来源评审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合理的采购价格。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公开询价、邀请询价、单一来源等项目采购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项目采购申请表》。采购单位填写《项目采购申请表》(见附件4),明确选用采购方式和采购要求等,经计划工程科审核,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计划工程科结合采购单位拟定项目采购文件;
(二)拟订项目采购文件。项目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项目采购名称、基本情况、采购内容、成果质量、评标方式、资质要求等相关规定;
(三)确认候选供应商。评审小组通过公开询价、邀请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按照采购文件的评标方式选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出具《项目采购评审报告》(见附件5);
(四)选定成交供应商。经采购评审小组确认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由计划工程科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与选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名称、数量、规格、质量、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如成交候选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或供应商自动放弃的,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然后依据《项目采购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供应商中重新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由计划工程科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采购资料归档。计划工程科负责采购过程中采购文件的收集、归档等工作,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遵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十一条 直接委托的项目采购,由采购单位填写《项目采购申请表》,明确选用采购方式和采购要求等,经计划工程科审核,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后,采购单位直接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采购费用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经采购评审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再由计划工程科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放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凭中标通知书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章 采购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服务类费用参照《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服务类)中介机构库建设工作方案(咸政办发〔2018〕19号文)》(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6)执行;其他项目服务类费用不得高于该文件收费标准,能综合打包计费的项目不再单独计费,其具体服务费用由计划工程科在采购过程中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采购费用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工程服务质量。供应商被相关部门纳入黑名单或行政处罚不能继续执业的,市城管执法委可随时终止委托合同。供应商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以下问题的,市城管执法委可按委托合同约定扣减服务费用、终止委托合同和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并将其违规执业行为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一)选定的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执行项目,不按要求签订合同;
(二)违反合同约定,分包、转包或转让接受委托项目;
(三)存在工作失职过错;
(四)弄虚作假、提供不合格服务。
第十六条 工程、货物和综合类项目供应商应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项目的工期、质量和安全。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及以次充优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采购单位以肢解项目的方式规避采购,工作人员违反相关程序或规定,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委计划工程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城管执法委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湖北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览表
编码 | 品目名称 | 说明 | 采购限额 |
A货物类 | |||
A02010103 | 服务器 | ||
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
A02010105 | 便携式计算机 | ||
A020103 | 信息安全设备 |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
A0201060101 | 喷墨打印机 | ||
A0201060102 | 激光打印机 | ||
A0201060104 | 针式打印机 | ||
A0201060401 | 液晶显示屏 | ||
A0201060901 | 扫描仪 | ||
A02010801 | 基础软件 | ||
A02010805 | 信息安全软件 | ||
A020201 | 复印机 | ||
A020202 | 投影仪 | ||
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207 | LED显示屏 |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
A020208 | 触控一体机 |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
A02021101 | 碎纸机 | ||
A020305 | 乘用车(轿车) | ||
A020306 | 客车 | ||
A02051228 | 电梯 | ||
A02061504 | 不间断电源(UPS) | ||
A0206180203 | 空调机 | 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A06 | 家具用具 |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
A090101 | 复印纸 | ||
B工程类 | |||
B07 | 装修工程 | 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工程 | 投资预算60万元以上 |
B08 | 修缮工程 | 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修缮工程 | 投资预算60万元以上 |
C 服务类 | |||
C02 | 信息技术服务 | 单项或批量60万元以上 | |
C030102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单项或批量60万元以上 | |
C05030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
C050302 | 车辆加油服务 |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
C0801 | 法律服务 | 公正服务除外 |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C0802 | 会计服务 |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
C0803 | 审计服务 |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
C0805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包括绩效评价服务 |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C081401 | 印刷服务 |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
C1008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
C1204 | 物业管理服务 |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
C15040201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
云计算服务 | 单项或批量60万元以上 |
附件2
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限额以下项目采购询价单
采购单位(加盖公章): |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传真: | |||||||
采购 需求 | 商品(服务)名称 | 规格型号 | 配置或技术参数 | 数量 | 供货时间 | 供货地点 | 拦标价(元)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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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回复 |
| 商品(服务)单价(元) | 商品(服务)总价(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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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加盖公章): | 供应商联系人: | 供应商联系电话: | 供应商传真: |
附件3
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限额以下项目采购申请表
采购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采购单位联系人: |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 ||||||
采 购 项 目 | 名称 | 类型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万元) | 备注 | |
合计(万元) | |||||||
项目资金是否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 | 采购资金来源 | ||||||
拟选用采购方式 | □公开询价□邀请询价□单一来源□直接委托 | ||||||
采购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科室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委分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附件4
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限额以下项目采购评审报告
会议名称: | |||||
评审时间: | 评审地点: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拦标价(万元) | 供应商报价(万元) | ||
1 | |||||
2 | |||||
3 | |||||
4 | |||||
5 | |||||
评审情况及结论: | |||||
专家成员(签字) | |||||
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 | |||||
计划工程科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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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分管领导(签字) | |||||
备注: |
附件5
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限额以下项目(工程服务类)中介机构项目采购收费标准一览表
序号 | 服务类别 | 参照收费依据 | 取费比例(参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付费水平) |
1 | 规划咨询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房价服〔2002〕146号) | 按文件标准不超过40%计算服务费;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不超过70%。 |
2 | 城市规划设计 |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 | 按文件标准不超过40%计算服务费;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不超过70%。 |
3 | 图纸审查 |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3号) | 按文件计费标准的50%计算服务费,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不超过70%。 |
4 | 工程监理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 按文件标准不超过45%计算服务费;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不超过70%。如计费下浮后不达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
5 | 环境影响评估 |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 按文件标准不超过30%计算服务费。 |
6 |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验收等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 投资额200万元(含)及以下按5000元计算服务费;投资额200万元—500万元(含)按1万元计算服务费;投资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按1.5万元计算服务费;投资额1000万元—3000万元(含)按2万元计算服务费;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文件标准不超过25%计算服务费。 |
7 | 造价咨询 |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 造价编制咨询按文件标准不超过45%计算服务费;项目评审、审计按文件标准不超过25%计算服务费;如计费不达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
8 | 工程勘察设计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207号) | 1000万以下按文件计费标准的45%计算服务费;1000万以上按文件计费标准的50%计算服务费;重大项目或结构复杂的项目(如桥梁、箱涵、水利等)按文件标准不超过70%计算服务费。 |
9 | 测绘 | 《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 | 按文件标准不超过45%计算服务费;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不超过70%。 |
10 | 工程质量检测和监测 |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鄂价房服〔2008〕20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 | 工程质量检测按计费标准不超过45%计算服务费;城市道路检测按文件标准不超过60%计算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