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 421226526/2022-09301 文       号 : 咸城管发〔2022〕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市城管执法委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21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2年3月21日
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为加强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委)代建项目工程项目前期、招标采购、设计评审、变更、工程签证、结算、质量、安全、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一系列管理和控制过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市城管执法委代建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城管执法委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包括由市城管执法委或委属二级单位(环卫局、园林局、市政处等)负责实施的代建项目
第二章 委领导牵头负责项目制度
为了加强市城管执法委系统相关单位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原则上对总投资在6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市城管执法委领导担任牵头负责人制度,市城管执法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项目的牵头负责人,牵头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第一条牵头负责人对项目负总责,统筹协调、指导、督办、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的前期手续、施工管理、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及移交等工作,对该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牵头负责人承担项目的领导责任,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的主体责任。
第二条 负责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计划进度开工建设。
第三条 加强项目投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和投资规模,按照规定管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指导、督促参建单位履行各自管理责任,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合理安排,倒排工期,节点督办,按期完工。
第六条 定期深入施工现场调研,协调处理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其顺利实施。原则上至少每月一次施工现场调研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牵头负责人汇报项目进展情况,主动作为,履行主体责任。
第七条 协调项目资金拨付,确保项目资金按年度安排计划拨付到位。
第八条 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和审计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移交手续,并将项目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章 工程建设方案审定及施工图设计评审管理
第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分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工程建设方案审定由市城管执法委工程项目建设方案审定领导小组负责并报规划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审定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第二条 成立市城管执法委工程项目建设方案审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规模、投资额、功能及整体效果等,审定的效果图在市城管执法委网站、云上平台及有关网站公示一周。
组 长:委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委分管领导
成 员:项目牵头负责人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为委计划工程科,办公室主任由计划工程科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对重大或工艺复杂的工程项目,可邀请省内外专家,进行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工作主要环节。按照提交工程设计施工图、组织现场踏勘、召开评审会议、形成评审意见等主要工作环节进行。
并作为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修改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评审工作的组织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负责评审工作的通知、会务、资料分发及收集等工作,并做好资料存档。
第六条 专家评审费用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从项目其他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审定的建设工程方案经城管执法委领导签字后才能进行公示。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客观规律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地形图测绘、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图审、施工图预算编制、财政评审、拦标价审核、征地拆迁、施工招标(采购)、施工许可证等。
第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发改部门进行审批。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依据设计条件要求,委托开展地形图测绘、地质勘察等基础性工作,施工图设计深度和质量要符合相关规定,按规定报送初步设计评审。
第五条 预算编制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不得少编、漏编,并积极配合进行财评、拦标价审核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
第七条 前期手续工作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时限100工作日完成,每年5月份前完成当年建设库的前期手续并开工,6月至8月份完成本年度市政府投资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的前期手续,9月份至10月份完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工作。
第五章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准交付使用,重大设计变更必须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变更是至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在建设过程中由参建各方提出的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所进行的修改、完善活动。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其职责和授权范围内组织好变更设计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应尊重原施工图设计,以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为目的,按照“方案可行、程序到位、责任明确、手续齐全、办理及时”的总体要求对工程变更做到严格把关和审核。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工程变更。
(1)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2)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3)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供气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4)有利于改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容貌、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5)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便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6)由于工期紧张,为加快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设计标准的前提下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7)当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为符合现场情况而进行的设计变更。
(8)由于施工图设计差、错、漏、设计明显不合理而进行的优化设计。
(9)其他特殊情况。如:市政府、使用单位提出的设计修改意见。
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分级管理。设计变更分为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分级标准:
重大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后的金额超合同价10%以上的。
较大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后的金额超合同价10%以内的。
一般设计变更:
在合同价范围内且不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观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 设计变更程序
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1)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和投资增加金额。
(2)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主管委领导同意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变更。
较大设计变更程序
(1)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和投资增加金额。
(2)提交项目实施单位三重一大会议讨论决定后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程序
(1)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和变更金额。
(2)由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决定变更。
第六章 项目质量管理
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一条 项目质量管理实行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现场代表为项目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项目相关人员配合做好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条 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各自的质量管理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加强督促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
开工前质量控制
第三条 项目正式开工前,项目实施单位需组织参建单位召开设计交底暨图纸会审会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相关人员参会,其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会。
第四条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应熟悉和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掌握相关工程技术和质量要求,并从施工角度提出设计修改和优化意见。
第五条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需做好记录,由项目实施单位将施工单位提出的图纸问题及时解决,形成正式会审记录,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代表签名盖章后,列入工程档案。
第六条 项目正式开工前,项目实施单位现场代表需确认施工单位技术管理资料报审情况,技术管理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机构组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应急预案等。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第七条工程技术复检。技术复核项目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但下列项目必须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复核:
(1)测量放样、定位(包括桩定位)、基槽(坑)标高、深度、尺寸、平面位置;
(2)预制构件、预埋件、预留孔等预制构件;
(3)砼、砂浆配合比,坍落度;
(4)路基路面平整度、含水率、压实度、坡度;
(5)压力管道强度试验,无压管道严密性试验,蓄水池满水试验;
(6)其他关系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
第八条常规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未涉及隐蔽工程、新材料、新工艺等常规施工工序,质量控制以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为主,项目现场代表督促监理人员、施工方做好常规验收工作。
第九条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过程中涉及管沟开挖、基坑、土方回填、桩基础等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部分工程,特别是重要结构部位及有关特殊要求的部位都要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实施单位现场代表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须会同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质检员对该部分内容进行验收,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隐蔽工程在未进行验收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条 材料进场。施工单位进场的原材料必须由材料员、仓管员、质量员到场进行验收,做好进货检验记录。运用至主体结构的钢材、水泥、砖、防水材料等原材料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同时做好材料标识和复试工作。需通过第三方检测的钢筋、混凝士、防水卷材等材料,需在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取样送检,未经检测的原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监理例会。项目正式开工后,按项目进度计划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监理例会由监理工程师主持,项目实施单位现场代表、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参与,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协调问题及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商讨,形成监理会议纪要。
第七章 项目安全管理
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一条项目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分管负责人和项目现场代表是项目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他项目相关人员配合做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需建立相对应的项目安全责任制,并明确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加强督促参建各方的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教育制
第三条 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全体施工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培训开展情况。
第四条 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起重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焊工、建筑登高作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员、瓦斯检验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需持证上岗,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证合一,且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例会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项目实施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定期组织参建单位召开安全生产例会,针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及时发送给各参建单位。
安全生产检查制
第七条 安全检查形式有综合性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实行建设单位安全检查、监理单位安全检查、施工单位安全自查三级安全检查制度。
第八条 综合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在建项目的参建各方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项目实施但是需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每个在建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第九条日常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为主,施工单位在日常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自查,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日常工程巡检过程中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检查。日常检查主要以安全帽及施工防护用具的佩戴、防火防爆、临时用电、安全警示类标识、施工安全措施、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落实等检查为主,特别对关键要害部位要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对在建项目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为重点;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湿为重点;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泄露、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安全生产报备制
第十一条 针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吊装、拆除爆破、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需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需报送至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报备。
第八章 资金拨付管理
资金申报
第一条 在建项目资金按月申报,施工单位必须在当月25日之前将资金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条 资金申报条件。
(1)在建项目进度资金申报所需资料:①监理单位审核、现场负责人确定的工程量表。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及项目实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进度审批表。③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初次申请资金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工程资料原件及电子版。后续资金申请不再提供以上资料。
(2)完工项目结算资金申报资金申报所需材料: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审计结论。申请支付保修金的项目,施工单位还需提供质保期证明书。
第三条 资金申报流程:施工单位符合资金申请条件后填
写资金申请表,由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签字盖章,上报市城管执法委主要领导审批。
资金拨付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代建财政局出资的项目,财政局将资金拨至项目实施单位账户,由项目实施单位向资金申请单位拨付。EPC或PPP项目按照合同约定。
第五条 资金拨付条件。
(1)在建项目资金拨付资料:资金审核批复表、工程进度审批表、资金拨付审批单、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2)完工项目资金拨付资料:资金审核批复表、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审计结论。申请支付保修金的项目,施工方还需提供质保期证明书。
(2)资金拨付流程:按照资金审核批复表和财政局的资金审批单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由项目实施单位审核报城管执法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九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项目质量预验收
第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代建已完工项目实施项目预验收制度,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合同内工程量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计划工程科、项目实施单位相关人员参与。
第二条 预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竣工验收要求:
(1)是否完成建设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是否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项目现场已完工的工程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规范、法律法规要求;
(4)是否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第三条 预验收以现场踏勘验收为主,辅以项目管理资料验收;预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做好记录并按相关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资料验收
第四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质量预验收,申请正式验收前,须按《项目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目录》,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管理资料进行分类封装。
第五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以一类目录分类为准,每类资料封面用彩色纸打印。
第六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余需签字盖章位置不得遗漏,交由档案馆审查验收.
正式验收
第七条 质量预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项目进入正式验收阶段,正式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计划工程科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配合。
第八条 正式验收日前,项目实施单位聘请三名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和相应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竣工验收小组。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相关部门,如发改委、城发集团、水务、电力、公路局、路灯管理中心、燃气等单位,在正式验收日前,项目实施单位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参会,并对项目验收提出意见。
第十条 正式验收当日,项目实施单位需组织专家组及相关部门代表现场踏勘验收,并提交项目管理资料供专家组审核;竣工验收会议由项目实施单位主持,并要求对专家意见及相关部门代表意见做好会议纪要,并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结束前,专家组需对拟验收的项目形成验收结论。对专家组验收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按专家意见做好整改并完成后进入移交环节;对专家验收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重新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参建各方及专家组需填写《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十章 项目结算审计管理
项目结算组织机构
第一条 成立项目结算验收小组.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任结算小组组长,项目实施单位分管领导和计划工程科相关人员任项目结算小组成员,负责项目结算工作。
第二条 结算小组职责:
(1)项目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提交结算资料并及时收集结算资料。
(3)审核施工单位结算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4)组织开展现场工程量的核定与签证单内容工程量的核实。
(5)组织对工程量进行内部审计。
项目结算审计
第三条 各项目现场代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结算资料清单提交结算资料,并负责收集和初审,依法依规核签计量。
第四条 现场代表初审完结算资料后,由结算组长负责组织结算验收小组成员、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对现场工程量核定。
第五条 办理内部审计。工程量核定后进行其它内容的内审,内部初审通过后,结算资料正式移交市城管执法委计划工程科负责组织审计。
第十一章 项目移交管理
第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6个月内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条 项目移交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其他移交事项依据《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费的使用
根据财建[2016]504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1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接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单间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一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因履职不力、办事推诿、严重影响项目开工、竣工、验收、移交的。
(2)未按本办法履行设计变更程序的,超越审批权限,增加项目投资的。
(3)未按本办法履行工程签证程序,造成工程签证与实际不符的。
(4)违反《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违规招标的。
(5)玩忽职守,疏于监管,造成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
(6)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第二条 处罚办法: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与告诫,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影响项目正常推进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与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及职称晋级资格。
(3)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查清事实,根据情节明确责任后作出相应责任追究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