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起草情况的说明
索引号 : 421226526/2024-0098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城管委
名       称: 关于《咸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起草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关于《咸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起草情况的说明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咸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举措
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2019年8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快省级和设区的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立法,2022底前,推进设区的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工作”;2020年11月27日住建部等12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2021年起,住建部每月对全国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考核工作中将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纳入考核刚性条款。为贯彻落实上述工作部署,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法制保障,需要制定政府规章。
(二)系统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客观需求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终端处置体系的压力日益增大,环境隐患逐渐凸显,已成为制约我市文明宜居城市创建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构建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垃圾分类体系,对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实现城市低碳减排目标都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进一步提升市民环保意识的需要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不仅可以美化环境,还能有效增强市民环保意识,减少生产、生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仅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要求,同时也是造福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为巩固与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方面的成果,提高城市管理的层次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起草依据和过程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照市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办法》于2023年4月启动准备工作,组建规章项目起草工作专班,制定规章项目工作方案,召开规章项目起草工作专班会议,收集整理立法项目起草资料;5月在参照了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及重庆、宜昌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规章项目初稿;6至8月,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并在市城管执法委官网上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赴厦门、泉州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完成了专家论证会等各项程序性工作。经认真研究征求的意见建议,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办法》及其起草说明。9月,市城管执法委2023年第1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10月份市司法局和市城管执法委赴咸安区、通城县、赤壁市开展立法调研,并4次对《办法》进行集中审修。12月1日召开了《办法》论证会,形成现在的草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七章,共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的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各行政部门、行业协会、街道、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和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第二章源头减量,规定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相关要求。第三章分类投放,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的规定,框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对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提出了不同的工作要求。第五章保障和监督,规定了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二)重要问题的说明
1.明确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周期长、社会面广的工作,因此,《办法》第五、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宣传、引导等工作。”明确了市、县(市区)政府、街道、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2.建立管理责任人制度。为了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确定方式,第十九条具体列举了管理责任人的职责。管理责任人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3.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监督。《办法》在第四章、第五章规定了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在第六章对相关违法行为制定了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同时,为强化监督管理,第五章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和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