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索引号 : 421226526/2024-0098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城管委
名       称: 《咸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反馈意见单位 | 意见或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 1.第十五条“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等行业经营者……”前面的“经营者”三个字可以去掉。 | 已采纳第1、2、3条 |
2 | 市委党校 | 1.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加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采纳第1、2、3、4、5、7、9、10条 |
3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建议将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商场、超市等场所执行商品包装有关国家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商品包装有关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配合督促餐饮单位做好餐厨垃圾规范处置工作。”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商场、超市等场所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对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共同缔造活动,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垃圾分类宣传。 | 采纳第2条 |
4 | 市商务局 | 1.建议修改完善第六条中“商务部门负责推进商务领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引导商贸流通企业严格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加强产品包装回收处置。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管工作,推广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动酒店、饭店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培养绿色消费行为习惯,倡导绿色生活新风尚。做好再生资源行业提档升级,做好“两网融合”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的资源化。” | 已采纳第2条 |
5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1.建议将第六条“A级景点”改为“A级旅游景区”,“五星酒店”改为“星级饭店” | 已采纳 |
6 | 市发改委 | 1.建议将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改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具体办法由各级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 已采纳 |
7 | 市财政局 | 1.建议将第五条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已采纳 |
8 | 市委宣传部 | 书面回复:无意见建议。 | |
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书面回复:无意见建议。 | |
10 | 市妇联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11 | 市科技局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12 | 市科协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13 | 市商务局 | 书面回复:无意见建议。 | |
14 | 市卫健委 | 书面回复:无意见建议。 | |
15 | 市农业农村局 | 书面回复:无意见建议。 | |
16 |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17 | 市经信局 | 书面回复:无意见建议。 | |
18 | 市邮政管理局 | 书面回复:无意见建议。 | |
19 | 咸安区人民政府 | 书面回复:无意见建议。 | |
20 | 通山县人民政府 | 书面回复:无意见建议。 | |
21 | 通城县人民政府 | 书面回复:无意见建议。 | |
22 | 赤壁市人民政府 | 书面回复:无意见建议。 | |
23 | 嘉鱼县人民政府 | 书面回复:无意见建议。 | |
24 | 崇阳县人民政府 | 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 |
25 | 湖北灜平惟合律所 | 1.第二条“处置”修改为“处理” 2.第五条第三款“村(居)民”修改为“居(村)民” 3.第十五条第四款删除“推行” 4.第三十四条主要依据或参考删除“加入检索报告” 5.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第三十七条,“款”变成“项”,“并”后加“可” | 已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