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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索引号 : 421226526/2025-00516 文       号 :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单位: 城管委

名       称: 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于2025131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城管执法委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黄俊     联系电话:8152190

邮箱:916314078@qq.com


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不包括清扫和保洁的费用。收集,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垃圾收集设施集中至运输车辆;运输,是指从指定生活垃圾容器设施及场所运输至处置终端;处置,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定废物。

第三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垃圾处置场所的,可免收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境卫生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护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应当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重复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对居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人或者户计收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生活垃圾量征收垃圾收集、运输和中转费;

()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照营业面积计收;

()对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按照核定载重吨位或者座位计收;

 ()对房屋建筑工程,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收;

 ()其他可以按照垃圾产生量计收。

第七条 实行差别化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收集费、运输费和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必须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十条 税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配合市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属地管理,应当针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相应方法,按照月征收或者年征收,具体采取下列直接征收或委托代收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财政管理经费的由财政部门代收,区财政管理经费的单位由区财政统一扣缴并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他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征收;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各类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代收;

()营运车辆由交通运管部门代收,公务车辆由公务车管理部门代收;

()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由城区自来水供水部门代收;

()沿街门店和经营户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上门代收;

()上述未包括的收费对象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税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属于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征的,税务部门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双方委托代征协议;属于由代征单位代征的,由税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代征单位签订多方委托代征协议。代征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的手续费,用以补偿代收单位的劳务及费用的支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孤寡老人、烈属以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等对象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减免。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鼓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第十四条 税务、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大力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逐步优化缴费流程和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不断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纳义务人缴费体验。

第十五条 建立部门间涉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更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机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外来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置费每户每月3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团体,按照在册人数计算,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单位按照每人每月4元缴纳

(三)大中专院校、高级中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在校学生每人每期3元计算缴纳;

(四)垃圾收集、运输、中转费用按照垃圾量征收,受托清运每吨65元。

二、经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商场、超市、美容美发、歌舞厅、桑拿、浴池、足疗、保健、网吧、影剧院以及其他各经营户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征收:10㎡以下1元/天,10-20㎡2元/天,21-40㎡3元/天,41-100㎡5元/天,101-500㎡6元/天,501-1000㎡15元/天,1001-2000㎡25元/天,2001-4000㎡40元/天,4001-6000㎡65元/天,6001㎡以上85元/天;

(二)餐饮、酒店、快餐、早点、大排挡、夜市、茶楼、药店等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征收:10㎡以下1元/天,10-20㎡2元/天,21-40㎡3元/天,41-100㎡5元/天,101-500㎡10元/天,501-1000㎡25元/天,1001-2000㎡40元/天,2001-4000㎡60元/天,4001-6000㎡80元/天,6001㎡以上100元/天;

)宾馆、旅社、医院按照床位征收,每床每天0.5元;

)临时经营场所(展销、经营性演出、募捐等)每平方米每天1元。

三、交通运输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客车(城区始发站车辆)每座每月2元;

)出租车、城市公交、公务车每车每月20元;

)营运电动、机动、三轮车每车每月10元。

、其他

(一)车辆冲洗点每月每平方米5元;

(二)受托清扫保洁每月每平方米1元;

(三)化粪池清掏每立方米150元;

(四)受托清运垃圾每吨65元。

(五)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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